论中国古代“情判”司法传统/张福坤(8)
复仇在古代是一种普遍现象,复仇的原因在于自己的利益或情感受到严重损害,源头应追溯到儒家思想。《礼记》中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可见儒家认为复仇是必要的,且父仇最重。古代受儒家思想影响,子为父母复仇乃天经地义之事,若和仇人私和,官府还要将之严惩。本案中王世名为父亲复仇后,司法官感其孝义,拟赦免于他,只是后来他个人不愿破坏国家的法律宁愿绝食而死。
五、传统“情判”的现代意义
“情判”是中国古代诉讼中极具特色而又颇为重要的一项传统。这一传统的基本特征和首要价值就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和谐”上。具体体现就是对“无讼”和个案实体公正的追求。“情判”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有人指出:“‘情’在中国古代确实是一个不定的变数,可谓‘风情万种’,当它与‘法’结合时,诉讼便呈千姿百态,宽也由‘情’,严也由‘情’ ……”(P267)无疑,“情判”有其灵活性与变通性,能纠正法条的死板和僵硬,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平,以至达到“和谐”之目标。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视“情”带来的不稳定性,因为“情判”作用的发挥是以司法官员具有较高道德和智识素质为前提的,如果素质不高便会产生消极后果。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古代的司法官员大都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长期的儒化教育使他们内心都以同样的儒家教义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具体到纠纷解决上,就是他们都习惯于综合利用“天理”、国法”、“人情”合情合理解决问题。这大概也是古代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广泛认可“情判”的原因所在。
不过,“情判”这一本土固有的诉讼传统似乎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因为要实现现代法治就要提倡人们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树立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诉讼观念。还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杜绝法律以外的因素渗入到司法审判,尤其是情感因素。诚然,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可是,稍微了解司法现实的人便会发现“情”在当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仍然没有退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有时甚至还是发挥关键作用。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古今社会的普遍的价值观。所以在实行现代法治的同时,我们似乎没有理由抛弃本土固有的法治资源,尽管表面看上去它与现代法治要求不一致,或落伍了。“法治资源借助本土资源的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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