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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情判”司法传统/张福坤(9)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官方立法与民间司法实践相背离的情况,法律与日常情理出现疏远之势,这是极为不利的。现代社会,应当将情与法有机的统一起来,使两者相互协调,才能构建一个合乎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若法律与人情对立只能,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但未必合乎情理,有时违法却合乎情理。这就使得民众对违法抱有侥幸心理,心里往往轻视法律的存在,就会使法律失去权威性。国家若强制推行缺乏民情基础的法律,不但使得法律难以执行,还使得民情受到粗暴的践踏。相反,如果我们的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合乎人情,立法是归纳整理并将人情吸纳进法律的环节,司法是将斟酌考量人情并将之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环节,执法是安抚人情的环节,守法则是民众认识判断情并以之来引导自己行为的一个环节。那么,人们内心自然有守法的积极愿望,法律也因此能够有效的树立本应该有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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