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情判”司法传统/张福坤(7)
阿章已经将本人房产出卖,本来无可赎之理,况且阿章受人教唆,挑起词诉,更属不当,但是考虑到其孤儿寡母处境艰难,司法官在审判时必须重视这一情形,即必须参酌人之常情,其中本案中既有司法官对孤儿寡母的同情,也有阿章与徐十二的嫂叔亲情。如果完全依法判案,判处阿章不得赎回房产,势必违背人情,不会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刑事类案件
王世名,字时望,武义人。父良,与族子俊同居争屋,为俊殴死。世名年十七,恐残父尸,不忍就理,乃佯听其输田议和。凡田所入,辄易价封识。俊有所馈,亦佯受之。而潜绘父像悬密室,绘己像于旁,带刀侍,朝夕泣拜,且购一刃,铭“报仇”二字,母妻不知也。服阕,为诸生。及生子数月,谓母妻曰:“吾已有后,可以死矣。”一日,俊自外醉归,世名挺刃迎击之,立毙。出号于众,入白母,即取前封识者诣吏请死。时万历九年二月,去父死六年矣。知县陈某曰:“此孝子也,不可置狱。”别馆之,而上其事于府。府檄金华知县汪大受来讯。世名请死,大受曰:“检尸有伤,尔可无死。”曰:“吾惟不忍残父尸,以至今日。不然,何待六年。乞放归辞母乃就死。”许之。归,母迎而泣。世名曰:“身者,父之遗也。以父之遗为父死,虽离母,得从父矣,何憾。”顷之,大受至,县人奔走直世名者以千计。大受乃令人舁致父棺,将开视之。世名大恸,以头触阶石,血流殷地。大受及旁观者咸为陨涕,乃令舁柩去,将白上官免检尸,以全孝子。世名曰:“此非法也,非法无君,何以生为。”遂不食而死。妻俞氏,抚孤三载,自缢以殉,旌其门曰孝烈。[23]
复仇在古代是一种普遍现象,复仇的原因在于自己的利益或情感受到严重损害,源头应追溯到儒家思想。《礼记》中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24]可见儒家认为复仇是必要的,且父仇最重。古代受儒家思想影响,子为父母复仇乃天经地义之事,若和仇人私和,官府还要将之严惩。本案中王世名为父亲复仇后,司法官感其孝义,拟赦免于他,只是后来他个人不愿破坏国家的法律宁愿绝食而死。
五、传统“情判”的现代意义
“情判”是中国古代诉讼中极具特色而又颇为重要的一项传统。这一传统的基本特征和首要价值就体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和谐”上。具体体现就是对“无讼”和个案实体公正的追求。“情判”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有人指出:“‘情’在中国古代确实是一个不定的变数,可谓‘风情万种’,当它与‘法’结合时,诉讼便呈千姿百态,宽也由‘情’,严也由‘情’ ……”[25] (P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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