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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监管凸显立法漏洞/武合讲(4)

四、判定产地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难以做到。

  种子法规定,生产的种子不必包装和附有标签,销售的种子才需经过包装和附有标签。销售属于经营的最后阶段。由于生产和销售的时空不一致,要求种子执法者在种子经营的最后阶段判定种子的产地,难以做到。

五、法律术语不规范,难以判定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何谓种子种类,种子法未对其下定义;其他技术规范也未对其作出规定,如何理解该术语,成为难题。
(一)种子法规对“种子种类”规定不明确。
  种子法规定,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为假种子;但对何谓种子种类没有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GB20464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中,都没有使用种子种类这一术语。标签管理办法和GB 20464使用了种子类别、种子世代、种子类型等术语。种子类别、种子世代和种子类型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能否判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缺乏法律依据。
(二)使用法律术语不规范。
  比较新颁布的几个主要农作物种子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就会发现不同的种子质量标准之间对术语的规定不规范,见下表。
标准名称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种子类型 种子世代类别 作物名称
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 常规种 原种 稻、玉米、小麦、大麦、高粱、粟、黍
大田用种
亲本种子 原种
大田用种
杂交种 大田用种
GB4407.1-2008经济作物种子第1部分:纤维类 常规种、亲本种子、杂交种 原种、大田用种 毛籽、光籽、薄膜包衣籽
GB4407.2-2008经济作物种子第2部分:油料类 原种、大田用种 常规种、亲本种子、杂交种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种或亚种或变种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进行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
  对于常规种、亲本种子、杂交种,GB4404.1、GB20464和标签管理办法都规定为种子类别,GB4407.1规定为作物种类,GB4407.2规定为作物名称。对于作物的种或亚种或变种如稻、玉米、小麦、大麦、高粱、粟、黍等,GB20464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为作物种类,GB4404.1规定为作物名称。对于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为种子世代,GB4404.1、GB4407.1、GB4407.2规定为种子类别。可见国家标准对法律术语规定得相当不一致、不规范。还有,依据种子处理方法,GB4407.1将棉花种子的毛籽、光籽、薄膜包衣籽归为种子类型;据此,药剂处理种子和混合种子等是否可以归为种子类型?种子经营者若将未经药剂处理的种子标注为药剂处理种子,或者对混合种子、进口种子、转基因种子未予标注的,可否判定为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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