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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武合讲(7)
鲁农审字[2005]031号 圆叶 有限 67.1 1.5 75.8粒 40.38% 19.18% 192.1
中黄13和菏豆13都是授权品种,理论上应当有其基因指纹数据库,每个品种有其惟一的指纹身份证,对于判断被控侵权物是中黄13还是菏豆13,只要对被控侵权物的基因指纹和数据库当中的指纹进行对比就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基因指纹按照一定的规则输入之后,与基因指纹数据库当中的中黄13或菏豆13的基因指纹数据没有差别,基本可以判定其为中黄13或菏豆13。通过数据库的不同品种的基因指纹的相似度分析,可以确定品种之间的关系,以及辅助法官确定是否侵权。
由于目前SSR标记等分子标记和形态标记之间还不具备足够的相关性。目前检测的SSR等分子标记和形态标记的数量非常有限,还没有得到形态性状的对应分子标记,无法通过简单的分子标记来作为品种标签。况且SSR标记主要扩增的是非编码序列,与形态性状关系不大。所以,分子标记和指纹图谱技术仅可以作为处理品种侵权案件的辅助证据。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品种侵权鉴定应该包括两方面,利用田间观测考察生物形态特征作为主要技术,利用基因指纹图谱分析生物基因型作为辅助技术。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可以作为田间观测检测的一种可选的附加手段,而不是替代手段。
从涉案两个品种不同的审定公告可以看出,品种审定对品种性状一致性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容许度,即同一品种内的同一性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品种保护也是如此。这种差异,是由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地点、不同的年份进行审定或审查的不稳定性造成的。因为基因检测技术的灵敏性较高,可以检测出品种内细微的差别,所以利用基因指纹图谱,可能将在品种审定或品种保护中是一个品种的鉴定为不同的品种,出现基因指纹图谱鉴定与品种审定和品种保护都不一致的现象。如果仅依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结论认定案件事实,就可能出现对真实的授权品种以假冒授权品种予以打击的错误判决。
品种保护如何利用基因指纹判断特异性,如何确定特异性片段及其需要的数量,特异性片段区分品种的能力有多大等问题,都是需要研究的。随着品种数量的增加,数据库需要的标记数量也相应动态扩充,现有的标记尚不能实现DNA序列的全覆盖,而且对于可以预见的变异目前还没有一定的标准进行判定。当前新品种的特异性鉴别,主要还是依靠田间的形态检测 。
总之,由于基因图谱技术具有诸多优点而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阶段仍要依靠田间观察测试作为品种保护工作中主要的测试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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