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武合讲(8)
六、本案的鉴定依据和实验方法错误。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和采用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某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报告上注明的测试依据是SSR核心引物法,向法院和当事人提供的3个参考文献分别是:《GB/T19563-2004大豆种子品种鉴定实验方法 简单重复序列区间法》、《利用中国秋大豆(Ciycine max(L.)Merr)筛选SSR核心为点的研究》和《利用 SSR 标记揭示我国夏大豆 ( Giycine max (L.) Merr) 种质遗传多样性》。其中,SSR核心引物法只是一种实验方法,不能作为测试的依据;学者发表的论文,无论其多么权威,也仅是专家观点,不能作为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只有国家标准《GB/T19563-2004》,才可以作为测试的依据。《GB/T19563-2004》1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利用简单重复序列间区(ISSR)法对大豆种子品种鉴定的实验过程。本案是利用简单重复序列(SSR)法对大豆种子品种鉴定,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测试报告以不适用利用SSR法的国家标准和不属于技术标准的论文作为依据,鉴定依据错误。
《GB/T19563-2004》3规定的实验方法是ISSR。ISSR是在PCR 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测方法,是根据简单重复序列设计出一系列特异引物,通过 PCR 反应扩增微卫星位点及其间隔区,以检测其扩增片段的多态性。某检测中心测试时使用的实验方法是SSR。SSR和ISSR是两种不同的实验方法。SSR是简单重复序列法,ISSR是简单重复序列间区法。标准规定的是ISSR,检测机构适用的是SSR,利用实验方法错误。测试适用的如环境条件、仪器、试剂和耗材、实验程序等与《GB/T19563-2004》3的规定也不一致。实验方法错误。
七、本案的鉴定方法错误。
《GB/T19563-2004》第3.5.3.4条规定的鉴定方法是:“将待测品种的凝胶成像结果与该品种原种的标准谱带相比较,从而鉴定出该品种的真实性”。依此规定,本案应当首先将涉案被控侵权物的凝胶成像结果与菏豆13原种的标准谱带相比较,从而鉴定出被控侵权物是否菏豆13。如果相比较能确定涉案被控侵权物是菏豆13的种子,既证明被告销售的菏豆13具有真实性,被告就不侵权。如果相比较两者存在差异,证明涉案被控侵权物可能不是菏豆13的种子,应再将涉案被控侵权物的凝胶成像结果与中黄13原种的标准谱带相比较,从而鉴定出涉案被控侵权物是否中黄13的种子。涉案被控侵权物的凝胶成像结果与中黄13原种的标准谱带相一致的,可能构成侵权;不一致的,证明被控侵权物既不是菏豆13也不是中黄13,对中黄13不构成侵权。原告提供的材料是否中黄13,与被控侵权物是否中黄13,没有关系。本案以原告提供的样本作对照,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中黄13,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原告提供的样本材料也不一定就是中黄13,如果原告提供的样本材料就是菏豆13,以菏豆13去验证菏豆13,被告永远是侵权。“用谎言去验证谎言” ,这句小品中的台词,在品种侵权鉴定中,不应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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