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种侵权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武合讲(9)
八、本案原告没有资格提起侵权之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品种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本案的原告D既不是授权品种中黄13的品种权人又不是被许可人A,只是经被许可人A又许可的转许可人。转许可人不具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D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品种权中的诉权。D无权提起授权品种中黄13的侵权之诉。
作者简介:武合讲,专业从事种子和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的律师,电话:010-62128839、15901032135、13605306590,E-mail:whj148@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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