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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维护技术秘密权有关问题探讨/武合讲(5)

(八)合同对植物新品种秘密性的影响。

  育种者和他人签订种子生产合同、良种繁育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等需要提供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合同,都可能造成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使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丧失秘密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保密条款,使合同相对人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仍可保持植物新品种技术信息的秘密性。

四、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秘密性。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不受法律保护。为防止技术信息泄漏,育种者必须采取与植物新品种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育种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安全。育种者可以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一)限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存、储、运、装等过程中涉及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载体采取加锁、看护等防范措施;(三)在种子繁育或制种基地、种子贮运脱晒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涉及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载体上标示保密标志;(四)对于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不用品种名称;(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机器、厂房、车间、试验田、实验室、繁育基地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八)确保信息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安全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维护技术秘密权的法律途径。

  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使该技术信息成为技术秘密。育种者对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技术秘密,享有技术秘密权。对于侵害育种者技术秘密权的,育种者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育种者可依法律途径,保护技术秘密权。对保护育种者的技术秘密权,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给与了全面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侵犯技术秘密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品种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新品种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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