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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者维护技术秘密权有关问题探讨/武合讲(6)

(二)行政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育种者的杂交种子或常规种的繁殖材料等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杂交种子或常规种的繁殖材料。

(三)刑事法律。侵害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给技术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简介:武合讲,专业从事种子和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的律师,E-mail:whj148@yahoo.com.cn,电话:010-62128839,15901032135,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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