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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邝宪平(3)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依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2.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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