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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3)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世界驰名商标的持续使用历史均较长。如“索尼“、“万宝路“等,已使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在其他国家的案例中,也把商标使用的时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如在1984年法国巴黎上诉法院判例中,法院认定“Liberty“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主要根据之一就是,该商标自1893年就成功地获得了注册,并且从未中断过续展,从1962年起就在法国有名的商标事典上被记载。⑵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对商标进行宣传,是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就越广泛,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也就越高。如美国的“麦当劳“快餐,德国的“大众“汽车,因行销世界多国而闻名,其商标和商品的宣传程度和覆盖的地理范围是生产同类商品的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世界上一些国家也就把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宣传的地域范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这也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如果一个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来考虑。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里的其他因素包括产品质量、销售量和区域等。

  总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以该商标在有关公众的知名度为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判断,没有绝对的公式和统一的标准。当然我国在确定某商标是否驰名时,必须以该商标在我国是否驰名的具体情况为准,某一商标在国际上或在他国的驰名并不必然导致该商标在我国驰名,这是商标权地域性的内在表现。韩国最高法院1993年的一个判例就表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韩国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认为“吉普“作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不足,于是“吉普“商标所有人收集了“吉普“在一系列国家所做的广告及注册情况,最终韩国最高法院判定,“吉普“在国外驰名的事实并不导致韩国一定要确认它驰名。⑶

  3.认定方式的限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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