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6)

  因此,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和一般商标权的注册取得要求,新《商标法》在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赋予了注册驰名商标权人绝对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的权利“,超出了一般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实现了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3.放宽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或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驰名商标则不然,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因为驰名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便于识别的要件,当然应予注册。⑹例如,五粮液用酒的原料(五种粮食)作为名称,“茅台“酒和“青岛“啤酒以地名作为商标,可口可乐中文意思表达了商品的功能与质量,Cola作为制造该饮料的主要原料,严格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这些商标都不能注册的,但作为驰名商标,其注册申请都被我国商标局核准。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对恶意注册的,请求撤销不受时间的限制。

  5.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

  (三)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

  1.立法缺陷: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