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王礼仁(4)
2、对“个案”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
有人担心“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
事实上,这种担心是一种盲目的担心。一是这种担心可能是把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婚姻群,认为所有的婚姻都受限制。二是这种担心可能是不了解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此类限制离婚的立法技术。
设立离婚时间限制,主要是对“短婚”群,而且其立法的预防功能大于限制功能,真正立法后“短婚”必将减少,真正受到离婚限制的数量极其有限,时间亦很短暂。即使有个别婚姻确实等不到一年要离婚, 在立法技术上完全可以解决。比如前面提到的《香港婚姻诉讼条例》不是解决的很好吗?难道大陆立法者解决不了?
四、漂浮的议论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品质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网友,他们关注法律本身就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大幸,对于他们的热情我们应当表示高兴与感谢,对他们有益的建议我们可以吸收,对一些误解也可以促使我们变换角度思考问题,还可以促使我们改进向大众传播法律知识的方法或手段。我想都是有益的。
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则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误导和搞坏学风。学术问题,应当用学术方法科学对待,不能随网友情绪起舞,更不能不负责任的漂浮议论。
关于设置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期,本来是一个学术问题。但有些法律工作者,并不从学术的角度(包括学术研究的方法)去思考,不研究论文的内容,甚至完全不了解论文内容,在论文之外根据自己的“假设” 漂浮议论。
我暂不说,这篇论文是经过我国部分杰出的婚姻法学家集体推荐出来的,或多或少凝聚着部分法学家的认同。
我更不说,我国公认的婚姻法学界的鼻祖、泰斗巫昌祯教授,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对草结草离现象表示担忧,明确表示应当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限制 。
我只是说,它是现实中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学术问题。学术问题,你怎么不从学术的角度去研究?你怎么脱离论文内容,凭“假设”话“皮毛”?
如果你知道,论文的内容所限制的对象是特定的,期限是一年以下;如果你知道,所谓的“个案”问题,完全可以在立法中解决;如果你知道,大凡法律赋予权利或自由的同时,也包含着限制(结婚、离婚自由亦不例外);…….。你就会换一个角度去否定,不会因否定别人而同时否定自己;更不会给人们造成误导。那效果不是更好吗?所以,学术上的漂浮之风,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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