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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及投保者的选择/张金磊(2)
  社会保险是典型的政府行为,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强制实施;其追求的目标是社会效益,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非营利性是其重要特征,保险基金不足时,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投保人自愿投保(责任保险除外),商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依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公司在实现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要实现其营利目的,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政府只是加强监管,一般不提供财政补贴。
三、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1965年期间,建立了雇主按本企业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分级管理,全国统一调剂使用的制度;1969年后改由各企业自行负担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费用,结果造成了企业之间养老金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部分退休人员生活难以保障。
  1978年后,基本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实行的还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
  1985年后,国家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允许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方式。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用了不同的养老金补贴办法来提高本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1991年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了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延续至今。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划时代的统账结合制度。同年的《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基本养老金分为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块,确定了15年缴费年限,2006年1月1日起15年年限的意义开始淡化。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正式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两个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0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和200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文件。中国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三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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