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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王礼仁(11)

【对张磊律师点评的回应】

对于张磊提出的“思考如何加强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帮助离婚诉讼当事人化解矛盾、修补感情裂痕”的设想,我很赞同。我在“离婚无伤”“制止冷暴力”等文中,都有这种倡导。但法器不可不用。其理由见前“对李克杰同志的回应”。
同时,张磊律师点评中还有这样一句话:王法官的立法建议是“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
我要回应这句话,还很费事。为了少费时间,我只有承认这是一个“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
不过,像这种“暴强建议” ,在许多文明发达国家早已成为法律(见另文)。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建议规定者日益增多。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关于完善婚姻法登记程序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也有类似建议。我国公认的婚姻法学界的鼻祖、泰斗巫昌祯教授,在2010年04月28日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对草结草离现象表示担忧,明确表示应当增加结婚与离婚的间隔时间限制 。还有众多教授亦有此种建议。在全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暨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大会获奖论文中,可能有十几篇文章,分别有类似建议。至于普通老百姓,这种建议更多。
说到这儿,我得要提醒张磊律师:你只能说我的立法建议是“简单粗暴加法盲的暴强建议”。千万不要说人家外国的立法是暴强的立法,也不要说我国的其他法学家及普通老百的建议,也是暴强建议!人家可能是不会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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