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王礼仁(5)
吴丁亚认为,从个案看,这一建议执行起来也会遇到困难。比如夫妻双方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却因未满结婚时限而不能离婚,双方都痛苦。另外,如果双方已经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决定在离婚后与另一人结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犯重婚罪,这明显不公平。
【对吴丁亚 同志的回应】
吴丁亚律师主要是抽象否定。吴丁亚提出的问题,实际上不是问题。自由的限度与我的具体建议并不矛盾,不能脱离我的具体建议内容。其他质疑请看一下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就马上解决了。如果怕麻烦,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有部分内容谈到此问题,比较省事。
我也怕麻烦,只能把香港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列出来供参考: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1)规定:“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从结婚之日1年内(以下简称“指定期限”),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第12条(2)规定:“如果申请人的境况非常困难,或被告人行为极端恶劣,法院在接获请求时,可以以此为理由,批准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离婚申请”。
我想,大陆的立法者绝对比香港更智慧,吴丁亚担心的事不会发生。
4、叶祝颐同志观点全文:
尊重离婚自由也是“成人之美”
发布日期: 2010-4-30 12:35:07 稿件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 叶祝颐
4月28日,在民政部主办的“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期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世俗眼光里,结婚是好事,离婚不光彩。不少像王礼仁法官这样的热心人都担心年轻人拿婚姻当儿戏,冲动离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比如,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时增加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调解书。以增加离婚难度。尽管这些建议都充满善意,但是我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应该说,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离婚登记、打离婚官司时,工作人员提醒男女双方保持冷静心态,深思熟虑,那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现代社会硬性设定婚后离婚期限没有必要,也没有道理。简化离婚手续,也具有尊重公民婚姻自由的进步意义。法官建议限定婚后离婚期限,增加离婚难度,这不是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利吗?
婚姻质量高低与结婚时间长短并不构成必然的逻辑关系。无论是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还是刚领结婚证书的小夫妻,当他们发现彼此找错了另一半时,离婚是他们的自主权利,旁人无权干涉。事实上,除了少数头脑发热,离婚又后悔的离婚者以外,对多数离婚者而言,离婚不仅不是破坏家庭的坏事,而且是一种解脱与新生活的开始。离开一个不爱自己或自己不爱的人,去追求自己所爱的和爱自己的人,寻找一双合脚的鞋子,这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更是一种人性解放。如果法律节外生枝增加婚后离婚期限的限制性条款,人为增加离婚难度,让他们继续忍受痛苦的煎熬,婚姻貌似暂时稳定了,这实际上是在一些围城不幸者的伤口上撒盐,让他们生活更加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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