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王礼仁(8)
依笔者看来,要降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不是单纯的把离婚手续复杂化那么简单,而是应该深入分析造成夫妻离婚的主要因素,从而对症下药。要帮助未婚男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对于婚姻出现危机的夫妻可以给以相应的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走出困境。至于在《婚姻法》中设立增加离婚难度还是不要得好。
【对陈钱钱同志的回应】
陈钱钱认为,“没有人会把离婚当成儿戏”等看法,与现实的闪婚,短婚实际情况不符。陈钱钱可能不了解当前闪婚,短婚现状。请看一下我的另文或认真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真实情况。
陈钱钱另一段话:“一来给给那些盼着离婚的夫妻带来了心理上等待的痛苦,二来这样也未必能阻止离婚的发生,等时间一到,夫妻双方还是会选择离婚的”。
应当明确是,我建议立法的本意并不在刻意阻止离婚,而是在预防草结草离。我国没有立法试验,但外国立法效果很好,一年内离婚的很少。而且新加坡废除“快速离婚法”后,整个离婚减少了四分之一。外国比较习惯,对在一年内一般不离婚,也能够接受。
据这次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婚姻法研讨会提交的资料表明,在中国一些地方,一年内离婚的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二十几。面对如此严重的短婚现象,当然可以借鉴一下外地经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婚姻在一年内解除。
7、志灵同志观点全文:
遏制“闪离”不能靠法律发力
志灵
法制日报 2010-04-30 09:08:00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mmentary/content/2010-04/30/content_2130615.htm?node=5960
[提要]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
□法治观察
作为一名长期审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婚姻法”中应增加限定离婚与结婚间隔时间的内容,以防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认为,这一建议有违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报》)。
先不谈王法官的建议是否合理,至少他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命题,我们社会的离婚率是不是太高了?两三年前,北京和哈尔滨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就显示,我国“80后”草率结婚又轻率离婚的人数持续走高。80后独生子女成为离婚高发人群,已成为婚姻管理部门、婚姻家庭专家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社会问题。这倒也印证了王法官的判断,“离婚简单导致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又必然使离婚增多,两者相互作用,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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