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设立“限制离婚制度”回应赵勇等八位读者/王礼仁(9)
虽然现代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值得人们忧思,但这是否是一个需要法律直接介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则很值得商榷。如果我们认同离婚自由和结婚自由一样天经地义的话,那么,王法官的建议在逻辑上最大的缺陷就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让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对待婚姻,但对于一些经过很慎重考虑,认为自己的确需要离婚的人的“离婚自由”,是一种权利的剥夺,因为结婚达不到一定时间不准离婚意味着他(她)们要有很长一段时间要生活在“想离不能离”的痛苦境地。
而且,王法官建议的一个致命缺陷是,这个一定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时间”,谁能拍着胸脯说自己就了如指掌,即便强行规定一个诸如“七年之痒”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种理性致命的自负,不足为信。从这个意义上讲,防范草率离婚要求法律发力是一个很不现实的主张,因为法律并没有足够的理性去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既然这样还不如让当事人自己去决定这个“期限”。
在我看来,虽然防止草率离婚法律不能发力更不需要发力,但并不意味着我们面对如此高的草率离婚率置之不理,反倒催促我们要在道德文化的层面去解读他(她)们为什么要“闪婚”和“闪离”。有调查显示,缺乏忍让和宽容,是当前80后人群离婚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她)们为什么要缺乏忍让和宽容呢?
对此,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有一针见血的分析,他讲道“很多人忘怀了这培养的工夫。旧式婚姻因为承认夫妇的关系是痛苦的所以要设法克服,所以肯下工夫。现代婚姻一开头是一见倾心,接着是如胶似漆,一到结了婚,碰着真正现实的试验,发现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无准备,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骗,结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这是新不如旧的地方”。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分析,“闪离”的症结其实在于“闪婚”,而“闪婚”的根源又在于对婚姻浪漫性的过度想象。可事实上,婚姻制度的存在,除了为两情相悦提供一个制度保障外,更重要的功能是为延续后代提供一种制度化的保障,而这种保障对于踏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是一种绝对和纯粹的责任,而没有任何的浪漫空间。
法学家苏力在“为什么朝朝暮暮”一文中指出,仅仅出于对两情相悦的制度化确认,婚姻制度并没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对情爱的一种限制,使得当事人更多地对抚养下一代和对方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草率离婚率的攀升,是不是我们对于婚姻责任越来越淡化的一种直接表现,果真如此,法律再强行介入也是没用的,因为法律不能规定“你必须爱你的妻子”,而建立在社会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识却可以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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