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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张生贵(13)
第十七条:“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4、外国(地区)企业在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7项
审批部门: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管理局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广告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6、烟草广告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8项:审批部门:工商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7、印刷品(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39项:审批部门:工商总局 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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