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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张生贵(16)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清算期间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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