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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张生贵(19)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公司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分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经营单位监管
19、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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