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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张生贵(36)
86、集体商标注册人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7、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8、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9、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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