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张生贵(70)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烟草专卖监管
22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26、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经济合同监管
227、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总共8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