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蒙冤案若干问题的思考/谭启刚(2)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我国刑事活动的漫长立法阶段和演变过程中,其核心就是完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制度和方法。由建国初期的政策性指引发展到立法确立阶段,刑事活动已确立了一系列的执行准则和指引,主要的目的就是尽可能使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刑事活动的各项环节进行约束,同时也禁止个人意志干扰刑事活动的执行。另外,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与推崇个人意思自治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是有完全相对的。不管是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执行机关,在刑事活动中的每一个程序,包括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阶段,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一旦违反了,就是违法。也就是说,国家在进行刑事活动的时候,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不是像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三个案件中,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让无辜的公民受到制裁,严重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也使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蒙羞。
二、刑事活动的正当程序性
1、刑讯逼供的祸害
赵作海案和聂树斌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侦察机关在预审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讯逼供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了免受精神和肉体的侵害,在违背客观真实情况下,作出了不真实口供,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抓错人、判错人、罚错人、关错人,甚至像聂树斌似的杀错人。类似的刑讯逼供案件也陆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我国民法学者、上海政法学院的李绍章老师发表了《看守所26种死法指南》 ,对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如躲猫猫案、摔跤死案等现象进行了讽刺和批判。
刑讯逼供的行为会造就很多不良后果。主要是导致案件结果不真实、制造冤假错案、放纵真正的罪犯,以及是损害、摧毁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前述两者的关系就是质变与量变的原理一样,两者的影响是相互一体、不可分割的。另外,个案的不良后果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
导致案件结果不真实所引发的两个问题,一是制造冤假错案,二是放纵真正的罪犯。制造冤假错案是直接导致损害、摧毁司法公信力的后果。而放纵真正的罪犯不单止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没有追究,并且社会稳定继续受到威胁,长期以来所累积的不良后果会简直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摧毁司法公信力产生。
如果不加以改善,找到问题的根源,陆续的案子也是会继续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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