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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陈召利(4)

附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5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6 资信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4 其他有关文件
备注:
1、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2、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3、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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