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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5)

从终极的意义上看,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合理配置权力的价值从属于人权保障价值。



四 秩序的严格维护



秩序也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宪政是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秩序的象征,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

秩序,是表征一系列事物在空间上的第次、顺序、稳定、连贯等关系状态的范畴。它是自然和社会过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持续性和连贯性。进一步而言,它是一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宪政的秩序价值在于:以宪法即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一种宪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新的秩序的建立。宪政的完善和发展,意味着秩序的巩固和有序化程度的提高。

宪政的秩序价值主要在:

第一,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冲突构成对秩序的威胁。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冲突是最根本的冲突,对社会的存在和稳定构成了最严重的威胁。为了避免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必须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宪政即是阶级冲突控制在宪法所确认的秩序范围内的正式制度。马克思说,“通常是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已经达到了均势,在新的阶级关系已趋于稳定,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斗争派别彼此已经达成妥协,因而有可能继续相互进行斗争并把疲惫的人民群众排除于斗争范围外的时候,才制定和通过宪法的。”[8](第一卷,426页)

第二,建立和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就是要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秩序。只有国家权力的主体即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由它们保障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稳固。建立和维护权力体系及运行秩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宪政为建立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确立了基本准则。宪政所确立的准则,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有待于一般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但一个社会的生活、生产、交换秩序的法定化均须依据其宪政所确立的原则,并不得超出宪法所给定的范围。



五 利益的有效协调



宪政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宪政不仅仅将阶级斗争限定在秩序的范围内,它还进一步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进行利益分配。因为,对于一定社会而言,利益作为分配的资源其总量是有限的。宪政,必然要根据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并依力量对比关系分配利益,从而使力量对比关系与利益分配的结果相适应,并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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