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唐振山(4)
3.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现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突发事件,侵权案件,是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掌握法律知识,并熟练应用的必然趋势。
2010年3月22日下午6点左右,本人从湖滨街下班回来,路经凤凰北街某电动车店的时候,看见该店主及员工等3人正各自拿着拖把、笤帚等物对着一名男子指点谩骂。随后该男子跳上一辆摩托车,仓皇驾车离去。
据了解,该男子大约25岁左右,于下午5时30分左右来到某品牌电动车店里,一男店员发现该男子神色慌张,随即对其注意,发现他正在偷店里新电动车的钥匙,原来他是想现在把钥匙偷走,再到街上伺机偷取别人的电动车。该男店员随后报警。并采取措施,把大门关上,逼迫该男子交出钥匙,该男子见无路可走,就把钥匙交出,并先是给店员下跪,请求其放行,见一计不行,随后凶相毕露,拿出匕首,威胁该店员。
逃出该门店后,该男子迅速跳上摩托车,向凤凰南街方向逃去。其后大约5分钟后,银川市110巡警赶到。
整个过程大概35分钟左右,自店员报警到巡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大约30分钟左右。遗憾的是违法人员已经逃遁。假设我银川市110指挥中心,能和各路段警点沟通,在凤凰北街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附近派出所、巡查队、交警队人员协力查办,四处围击,估计总是犯罪分子插翅也难逃。
这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a,假设该违法人员被民警逮捕,该以什么行为定性呢?该男子是实施了盗窃,但是其在随后交出了偷盗的东西。有没有算是犯罪呢?
本人认为,该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其已经把店里的电动车钥匙据为己有,随后是经过男店员采取的种种措施才迫使其交出钥匙。该男子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所以应该按盗窃罪定性,因其所偷盗财物数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
4.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的进步、国家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中国经济改革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体制性障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便是其中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并对此进行了战略性部署。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建设社会主义 的必要手段,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割。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 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 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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