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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唐振山(5)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动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需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举措。

(二)目前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
1.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缺点):
  现行我国法律中,涉及到民生、个人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法无律的社会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务工人员与企业单位之间,须在入职之日(即产生劳动关系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司方面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辞。
  本人是2009年9月21日开始工作,但在入职时,人力资源主管让写成23日。试用期本可以是一个月,最长不可超过3个月,但在我在做过2个月的促销工作之后,进行岗位调整,改作公司物流管理,试用期从12月1日至12月底。自2010年1月份转成正式职工,随后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缴纳三金。公司先是以“试用期满再签”,而后以“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书,等有时间买来了再签。至于三金,以后给你补缴。”
  到了2月底,经过本人一再催促,人力资源主管终于从劳动保障部买来合同范本,但在在签完合同后,她又说,之前的三金交不了,因为,依照公司的规定,公司人员必须在转正后3个月才交三金的。如果是促销员转正6个月才交的。这个是公司的规定,和很多人早就谈过了。
  众所周知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务工者应在务工之日起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固然是有硬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社会实践过程中,作为劳动者,我们其实是弱势群体,“在人屋檐下”,跟着别人打工,有时是不能强硬按章办事的。假设我就强硬要求公司给我补缴之前的三金,哪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以后还在公司干部干呀!将会把所有的领导阶层都得罪的,而且马上就会呆不下去了。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不仅是要考虑是否恰当的正确的运用了法律知识,还要考虑一下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总之,干活时,公司是以领导和上级的角色扮演,等到涉及务工者工资、养老、医保等权益时,则就像09年的西安顶益康师傅厂家一样,对待“再来壹瓶”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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