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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的释明权”/王胜宇(2)
3、可督促法官以积极的态度对待案件,走出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出现的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法官在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的误区,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

三、 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操作方式。

1、案件未进入庭审阶段时,法官行使释明权,要依据《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的要求,围绕当事人诉争的焦点,以谨慎而中立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的举证。同时,法官要对当事人交换证据进行指导,主要包括:(1)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证据交换的规则和程序,所出示证据的规格要求等。这种释明对于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尤为重要;(2)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主要是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对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申请等;(3)对交换后果的简要说明,主要是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等。

2、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法官行使释明权,要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在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开庭前进行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证据就得做相应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在民事行为效力改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四、 法官行使释明权应注意的事项。

  要准确履行法官的释明义务,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官行使释明权要适度。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因素,尽可能使用中立的语言和方式。既要防止法官过度行使,造成直接给当事人出主意的局面,又要防止过于消极,不尽法定义务的问题。
2、法官行使释明权要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涉及合同效力和性质时,事先要经过充分研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必须要合议决定。
3、法官行使释明权应在法庭上或者至少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场时公开行使,书记员将此准确地记入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以免日后当事人否认法官的告知而无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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