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7)
③ 在美国法学中废弃自然法的理由包括:1,当代盛行的法学既非哲理的,也不是历史的,而是社会学的;2,自然法是哲理的而不是法学的,其十分抽象的价值判断不能具体地用于审理特定的案件;3,除非每个人的道德和经济观念一致,并崇拜控制他们的单一权威,否则,自然法理论是无法运用的;4,随着宪法判决的增加,法官们现在无需援引自然法便可找到支持自己主张的判例。(参见《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第154—155页)
④ 有关内容参见《美国法律史》第56页的论述。另,N·卢曼进一步认为:自然法的失坠是由程序来补偿的。(见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第232页)
⑤ 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一书中对此有更为明确的表述,“在判决中,他们(指联邦最高法院的保护派大法官—引者注)经常引用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财产权)和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和特权及豁免权条款)来向新政法律挑战。”(见该书第433页)
⑥ 有关内容参见《美国法律史》第183页;另见《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第469页。
⑦ 相关分析参见《美国宪法概论》第110-111页有关内容。
⑧ 关于历史判断模式,参见《宪法教学案例》第70页有关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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