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与保护/王明磊(4)
2、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 为了平衡著作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合理使用”制度,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应该收到保护,但如果过于扩大著作权人的网络著作权势必会限制互联网的发展,因为开放和共享是互联网的生命,如果过分的扩大网络作品的范围可能会遏制网络出版业的发展,因此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网络环境下也适应于合理使用制度。当然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网络作品可以自由使用,“在两种法益发生冲突时,采取精神自由优于经济自由的原则也是合理的。当然,真理向前跨进一步就会成为谬误,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和存在意义在于它的合理性,它不应也不可能成为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力的借口”
判断合理使用的制度的关键应该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供个人欣赏研究。其总的原则是使用者使用作品应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虽然限制了作者的财产权利但对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不能也不应该限制,否则就违反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使用作品应指明出处,如果该作品上有作者的姓名,应同时提及作者的姓名” 当然除了作者的署名权利之外,对作品本身也不得歪曲使用。对没有发表的作品,也不得使用,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三、网络作品著作者的权利
著作权人享有网络作品包括数字化的传统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网络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解释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为一项新的著作权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运用有必要把握以下特征: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应是作品的作者。(2)客体应是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3)是通过网络这一特定的媒体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4)网络传输的对象必须是公众。(5)传输行为指的是提供作品这一行为。
2、作品复制权
网络作品是一种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然而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的复制问题争论很多,但按照美国、欧洲和WIPO《版权条约》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网络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形式应该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但是对临时性复制是否应受著作法的保护还是存在争议的,但多数观点认为临时性复制不应包括在著作法的复制之中,因为临时性复制包含在复制权之中,则会使著作人的复制权的复制权过分扩大,会阻碍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不利于信息网络的发展,公众就会失去在网上浏览信息的自由;并且由于网络技术无法制止信息共享,从而使复制侵权案件大量发生,是社会陷于无尽的诉讼之中,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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