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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范剑虹(5)

四、内容

  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即《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及防止滥用法》,是一次全面的改革,涉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方方面面。人们都说,这是一次有限责任公司“从设立到破产”的改革;也可以说,是一次“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改革。《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及防止滥用法》,不仅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在整合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同时,涉及到其它类型的公司,例如《商法典》第13条以下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股份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制度的修改等;《破产法》第15a条关于各类公司董事和股东申请破产义务的规定。不过,本文仅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修改;涉及其它类型的公司的修改,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此文不仅关注《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及防止滥用法》的产生背景,更关注为什么特定的条款需要取消,或者新的条款被接纳;同时,也加入了自己的评论,这个评论因时间关系也不是非常完整的评论。

(一) 设立

  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受到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竞争和挑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过于繁琐,时间过长,不仅大大加重了股东的负担;而且,如果公司不能很快完成登记,在前公司阶段,股东不享有有限责任特权,个人财产面临被追索的危险。在实务中,人们常常以最简单的程序,先设立一个“备用公司(Vorrats-GmbH)”,然后再将其转让给真正的股东。然而,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风险,但却大大增加了设立费用。[23][23]

  因此,降低设立条件,简化设立程序,加快设立速度,是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1、 简易设立程序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一直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其目的是“确保法律安全和遵守设立规则”,[24][24] 但是,公证形式增加了设立成本,也不符合欧洲其它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与德国相比,目前欧洲很多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都不需要公证形式,例如英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可。因此,公证形式在德国一直广受批评。[25][25]

  《政府草案》试图引入简易设立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取消公证形式的要求。《政府草案》对此是这样规定的:“使用附件1规定的模板时,章程只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股东的签名经过认证即可。”[26][26] 按照《政府草案》的规定,引入简易程序的最重要优点是节省了公证费用。[27][27] 尽管《政府草案》并未明确规定,但按照范本本身的内容,它只适用于不多于3名股东,并且只有一个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28][28] 《政府草案》认为,对于多于三名股东的公司,“通常非常需要咨询意见,因此不能取消公证形式”。同时,《政府草案》还认为,对于商号,“设立者可以向当地工商业协会(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咨询有关章程的问题;同时,商号在当地是否具有可区别性,可以通过电子登记在线检索”,所以,设立者选择商号可以取消公证,不需要公证员的意见;对于企业目的,“由于它只能在章程范本给出的三种选项(商品交易、商品生产、服务)中选择一种,因此,(取消公证)也不存在任何问题”。[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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