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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范剑虹(6)

  《政府草案》的规定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公证形式,尽管非常小心,但对此仍然存在反对意见。对此,《法律委员会报告》重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设立公司,同样需要公证形式,它认为:“《政府草案》规定的无须公证的模板,被需要公证的模板取代。这样,对是否取消公证要求存在的疑问,就不需要考虑了。此时,赋予在标准情形下使用简易程序的可能,仍能达到所需要的目的。准备范本,将三个文件(章程、董事任命书和股东名单)合并到一个档中,而且草案第15条第2a项规定的费用可以免除,这样同样可以简化(设立程序)。”[30][30] 200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有限责任公司法》)按照此建议作出了新的规定。它虽然仍保留了简易设立程序的规定,但未能取消公证形式。

  新《有限责任公司法》附件1规定了章程模板(Musterprotokoll)。根据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第1a款第1句至第3句,不多于3名股东,并且只有一个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设立;此时,公司章程必须使用章程模板,并且不得更改其内容。按照简易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优点是:章程范本即视为股东名单,不必另外制作股东名单(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第1a款第4句);同时,《政府草案》曾建议章程范本内已经包含了董事的任命,不需要另外制作董事任命书。而且在使用标准合同时,就可以免除公正义务。[31][31]当然体现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签名,还是需要经过公证。另外,由于按照简易程序设立公司仍需要公证,因此,新《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范本与《政府草案》相比,有一个重大改变:允许设立人自由约定公司目的。

  所以,最终通过的新《有限责任公司法》,没有实现取消公证形式要求的目的。尽管《法律委员会报告》说明了这样做的理由,但是,这种简易程序,显得一点都不“简单”,其在实务中的作用,是存在疑问的。

  此外,在改革方案中取消了政府审批的要求,将注册法院审核范围限制在对股东出资的合法性有重大怀疑的范围中。而且按照德国的2007年1月日生效的《电子工商登记、合作社登记和企业登记法》的规定,实现了公司电子工商登记的目的。从而使德国企业登记平均时间缩短到16.6天内完成。

2、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32][32]

  由于欧洲法院判例要求各国承认外国设立的公司,因此,按照外国设立的德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德国有限公司制度,面临着其它国家法律制度的竞争。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青睐于英国的有限公司,据统计,目前在德国已经有超过46000家英国有限公司。[33][33]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英国有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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