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范剑虹(7)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为了确保公司拥有一定的资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就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0马克。这在当时是一个很高的数字。直到自1980年,这一数字才被提高到50000马克;引入欧元后,折算为25000欧元。设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较高的注册资本限额,一直受到批评。
相比之下,英国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8月1日开始,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显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2005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改尝试,即《最低注册资本法修改草案》,就打算将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1000元。2006年《专家草案》接受了原《最低注册资本法修改草案》的规定,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25000欧元降低到10000欧元。
对《专家草案》这一规定,曾经存在诸多不同意见。部分学者认为,降低到10000欧元是不够的;但是,2006年9月斯图加特举行的德国法学会第66次大会(Der 66. Deutsche Juristentag)却认为,应当保持最低注册资本25000欧元的限额。[35][35] 德国公证员协会,也认为最低注册资本应保持在25000欧元,而不应降低。[36][36]
2006年《政府草案》中规定了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企业公司,它不是一种新的公司形态,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例外形态。因此,《法律委员会报告》认为:“(由于引入了企业公司),对于只需要很少注册资本的小企业和创业者,已经为其提供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种灵活多变的选择,这样就能够增强其与外国相应的法律形式的竞争力”。[37][37] 也就是说,增加了企业公司制度,就无需再修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了。最终,在新《有限责任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未予修改,仍维持25000欧元,每个股东的出资至少100欧元(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但规定了无注册资本限制的企业公司,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新《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a条关于企业公司的主要规定是:
第一,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最低限额的限制。
第二,公司商号必须包含“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即Unternhemen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änkung)或UG (haftungsbeschränkung))字样。这是因为,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受限制,注册资本一般比较低,交易相对人应当受到保护,应当让其了解这一情形。[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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