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范剑虹(8)
第三,公司登记时资本必须全额缴足,而且不得实物出资。既然注册资本可以任意确定,那么完全可以按照股东实际缴付的现金确定,当然也没有必要允许股东分期出资或者实物出资。[39][39]
第四,每年利润填补往年亏损后,不得全额分配,要提取25%的法定公积金,它只能用于增加资本、填补当年亏损和填补往年亏损。根据《政府草案》,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目的是,“相当低的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几年内得到更高的自有资本”,同时,由于这类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股东和董事混同,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需要,确定董事报酬”,因此,“应当对利润分配予以限制”。[40][40] 《政府草案》还指出,如果违反该款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那么,确认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报告的决议,类推适用《股份法》第253条和第256条,都是无效的。此时,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董事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存在支付不能的危险时,就应当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而不像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直到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时,才必须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这也是非常合理的规定,因为,注册资本很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必到亏损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半的程度,就很容易破产。
第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25000欧元后,不再适用企业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但商号仍可保留。
企业公司在实务中的作用,还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同时,企业公司可能也会面临特殊的法律问题。从目前来看,企业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实际上,只有首期出资低于12500欧元时,才有必要采用企业公司的形式。因为,普通有限公司的登记时可以只缴纳半数资本,首期出资高于12500欧元时,完全可以通过分期出资予以实现,而不必受到企业公司严格的法律规制。[41][41]
第二,虽然股东设立企业公司,是为了减少出资额,但是,注册资本也不能过低,否则,会给股东带来过高的风险,甚至注册资本有可能不足以支付设立费用,导致公司一设立就破产。[42][42]
第三,考虑到企业公司严格的法律规制,有学者还建议,股东可能应当尽快将盈利转化为注册资本,以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43][43]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股东组成的两合公司(GmbH & Co. KG)”,由于存在公司组织和税收等诸多优势,是德国一种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企业公司作为这种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目前德国法的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这种情形,企业公司承担了额外的无限责任风险,而且其主要目的并非追求利润,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在现行法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从两合公司取得合理的利润,可能构成隐性利润分配,从而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44][44] 对于企业公司,这样的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有学者也对此表示了特别的担忧。[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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