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银行法律人智慧,推动银行业法制建设/张在祯(3)
(七)组织行业法规培训。金融经济是知识经济。自我国商业银行恢复以来,银行业务培训就一直很重要。大型银行人才济济,系统内培训较为便利。广大中小银行,培训师资明显不足。近几年,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培训数不胜数,良莠不齐,难以决断,所以,恳请协会结合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联络组织监管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大型银行、著名高校等单位的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定期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培训活动,特别是适时开展商业银行法律与合规方面的培训。可以说,广大银行从业人员正热切地期待着协会组织行业法规培训。
(八)反映会员咨询诉求。值得借鉴的是,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经常通过《会员单位近期所提意见的情况汇报》的形式向监管机构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监管机构则以《关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近期所提意见的复函》的形式反馈给公会;再由公会以《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单位近期所提建议的复函〉的通知》的形式印发各会员单位。当然,此种方式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派出机构。其中的问题是,关于监管文件的解释,根据“谁发布、谁解释”的原则,凡是银监会发布的监管文件和监管法规应由银监会发布部门负责解释。地方银监局工作人员无权解释,只能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疑问向银监会发布部门进行咨询后转述,并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总行直接向银监会发布部门咨询。因此,如果中国银行业协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此种工作机制,必然收到良好的效果。
(九)组织共性难题攻关。以“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长效防范机制探索”课题为例,商业银行固然应当深刻认识金融诈骗案件频发现象,加强资金入出管理,防范内部员工风险,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推行优良的合规内控文化,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科技联控水平,严格执行反洗钱措施等等,但是,存款企业也要采取防范制度等等,特别是如何加强国家法制保障,运用刑法处罚措施打击日趋职业化、专业化的非法金融中介、资金掮客,特别是恶意“存款”活动,就不是仅靠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所能做到的。再如,自《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出台后,将自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以来颇有争议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立法问题,提上了令许多关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人不得不考虑的议事日程。既然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组织银行业法律与合规人员为中国金融中心建设立法问题献计献策,也是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神圣使命。诸如此类的具有行业共性的难题还有很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