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至上/谢维雁(5)
第五,实现法官的独立即审判的内部独立,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改革现行法院审委会制度,避免审委会“判”而不审,主审法官审而不判的现象。建议改变审委会职能,审委会只对疑难、重大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而不直接决定案件处理;建议将现行判决由庭长、主管院长两级审批制度改为主管院长一级审批制度,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一是改革对现行法官的考察、升迁及停职、免职等由法院决定的状况,建议由人大常委会设专门委员会承担此项工作,或可效仿西方国家法官的考任工作由司法部进行,减少法院内部对法官的影响,以保证法官的独立。
第六,完善、健全法官独立的保障制度。法官独立保障制度的欠缺,是当前司法制度的薄弱环节。为保障法官的独立,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1)法官终身制。法官终身制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承认。它是指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2)法官专任制度。这是指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不得兼任其他营利性的职务,但教学除外。(3)法官高薪制度。西方国家给予法官高薪待遇,法官生活安定富足,对减少贿赂、营私舞弊现象,保障法官公正执法有积极意义,值得借鉴。(4)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如前述,应实行面向全国、公开的、统一的法官资格考试,还应对法官资格报考者的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必须是法律院校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者方可报考。高水平的法律知识,是法官独立的基础。
3、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强化法律意识,首先要有现代法意识,克服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树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在普法教育中提高法律意识。再次,注重在法治实践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是在实践中养成的,“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宣示正义的准则。”⑦
注释:
①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载《北大法律
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第280页
②诺内特等:《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第59 页
③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变》,第91页
④转自李龙主编:《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第92页
⑤郭宇昭:《论“依法治国”的内涵》,载《法学家》1998年1期
⑥《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43页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