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赔偿?还是敲诈?——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借条”的认定/宋晓锋(2)
结合双方的身份及此事的社会影响,乙方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及每年支付5万元的数额符合常理,并且以“借款名义”支付也可以回避其与自己的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的事实。
因此,以“借款名义”支付赔偿款并不能否定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乙方承诺支付的明确数额,应予认定。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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