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释义/卫勇(4)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释义】申请名称登记管辖和提交材料的规定。是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而非申请人的住所所在地,二者不一定等同,住所是申请人户口薄或者身份证上载明的地点,经营场所是产权证书载明或者租赁协议上约定的地点。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释义】名称登记的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释义】预先核准的期限、续期和效力限制的规定。保留期是保护暂时的在先权,其不得转让、不得经营的效力限制就是对在先权保护的最好说明。那种认为预先核准后即享有名称专用权的观点不赞同,保留期满自动作废就是反证。名称登记只有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才享有完整的名称专用权。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释义】名称变更登记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个体户的自愿申请变更;而是个体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需要申请变更;三是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释义】依据申请在先原则核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