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钟建林(11)
(二)数字的用法
1、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①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②裁判主文的序号;
③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
④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
⑤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⑥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2、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①案号,如(2009)芙民初字第198号;
②地址、门牌号码、如五一中路175号;
③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03年11月1日、下午3时20分;
④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⑤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①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②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③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这与成34500万或3.45亿。
4、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我国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标点符号的用法
1、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被告蒋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XX县XX单位职工,住XX县XX镇XX路X号X室。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方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不使用“丈”、“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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