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钟建林(13)
根据实践,文书校对方法有以下三种:
1、读校,也称“唱校”。即一人读原稿,其他人核对校样的校对方法。读原稿的人要以记录速度把原稿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读清楚、读准确。对文中出现的空行、提行、另面、另页、着重点、数字、符号或特殊格式等都应读出或说明,对容易混淆的同音字或生僻字亦应说明。看校样的人注意力则应高度集中,根据所读原稿,看阅校样是否一致。如发现差错,应即以校对符号标出,以便更正。
2、对校,又称“点校”。即由一人所进行的先看原稿再对照校样的校对方法。对校时,一般将原稿放在校样的左上方,左手点原稿字句,右手执笔点看校样,默读文字,手随之移动,逐字逐句校对。对校前,可先看一遍原稿,心中有个数,然后点校默读中,一般每次以一个句子或10个字左右为宜,以利既能看清原稿,又能及时发现校样的差错。
3、校红,也称“核红”或“复红”。这是文书校对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指将最后一次的校样与经更正差错印出的清样相校对、复核的一种方法。这是对整个校对质量的最后把关。一般要求校对人先将校样中标上改动符号的文字、标点等,对照清样是否已得到改正。然后再将清样通读一遍,是否完全正确无误。这就要求更认真、细致。力求在文书印制前,杜绝任何差错的存在,以保证文书的印制质量。
注意:校对过程中,若发现原本有误,需立即报告拟稿人,校对人不得修改原本。
六、民事判决书的盖印
盖印是证实裁判文书效力的一种标志。人民法院的印章是表示制发裁判文书的机关对该文书生效负责的凭证。
盖印的位置,应盖在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中间,也就是说“跨骑年月”,具体的位置是,法律文书尾部的年月日,应盖在印章的下三分之一处(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即年月日在印章国徽下面,印章上的法院文字及国徽上不能盖上文字,以保证印章文字完整,国徽图案清晰)。印章左右所空出的字数应相应对称,以保证盖印端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盖在末页日期下一行左方,用蓝色印油。注意:1、不准随文本一并打印;2、不准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
第五节 民事诉讼卷宗的立卷和归档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书记员必须了解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重要性,掌握操作要领,以保证诉讼文书的立卷质量,完成书记员工作的最后一项内容。
诉讼卷宗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所谓广义的诉讼卷宗是全部诉讼文书的总称。包括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材料,例如某一个公司,曾经在法院处理过民事纠纷,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向该公司发出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通知、传票、裁判文书等等。该公司也可能将它形成卷宗,也就是广义的诉讼卷宗。狭义的诉讼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个案件审结后,将零散的诉讼文书按照立卷原则和要求,组成案卷,装订成册,反映案件审理全貌的,依照《档案法》的规定由法院保管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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