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钟建林(5)
8、庭审时间确定以后,书记员要做好以下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审判法庭的管理情况,需要先行和审判法庭联系的,注意把开庭的有关信息向管理法庭的部门(法警队或行政装备科)反馈。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标志牌是否齐全并摆放到位;
②扩音设备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
(2)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查验有效身份证件,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笔录不能仅抄录民事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经查验核实的真实身份情况计入笔录)当事人是公民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核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书;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法庭笔录中可记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3)要求到庭当事人在《签到表》上签到,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以避免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发生裁判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
(4)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5)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起立宣读):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①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②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③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⑤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⑥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须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入庭(起立)。
(三)制作法庭审判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注:为防止当事人借申请补正为由改变庭审中已作出的自认、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等意思表示,故不能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笔录上直接修改,而应由其填写《法庭笔录补正申请书》作为法庭笔录的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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