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经验技巧集成/钟建林(7)
①核对当事人。主要是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加以核对。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应核对他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加以核对。如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应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核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证书;是公民的,核对“前六项”;是近亲属的,还要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书。(相关证件都应核对原件,以避免对方当事人借故提出异议)
②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审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
④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具体表现,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解决。
⑥询问一方出庭人员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⑦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先行调解。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又称实体审理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中心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 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就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法官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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