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6)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118页。
[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转摘自肖金泉主编:《世界法律思想宝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28页。
[6][7][8][10][11][12][1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52页、193页、193页、133页、230页、314页、317页。
[9]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54—177页的分析。
[1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157页。
[14]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6页“抱法处势”条:君主应以法为本,即“抱法”;集权于一身,即“处势”。该条还说:韩非认为“势”即君主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是君主推行“法治”的保障。只有有“势”的君主,才能令行禁止。笔者认为,“处势”之君主是严格规则主义实现的最大外在强制力量。
[15][25]这里是借用季卫东先生分析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时所使用的术语。参见其所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9页。
[16]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初是以19世纪欧洲大陆法国家为摹本的,而19世纪正是欧洲大陆法国家严格规则主义达到顶峰时期,这对当时中国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是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20世纪后欧洲大陆法从观念到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那时的中国或因长期、大规模战争而无法顾及,或因政治上的原因对“西方”[包括大陆法系国家]进行坚决的“批判”而不屑顾及。因此,19世纪欧洲大陆法的制度与观念对中国的影响至今仍盛。对西方特别是20世纪以来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借鉴[时髦语为“移植”]则是近年的事。
[18] 口安平:《程序公正》,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60页。
[19]梅里曼:《大陆法系》,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印行, 39页,转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153页。
[20]吕尚敏:《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载《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2期。
[2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页。
[22]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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