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郭山珉(6)
(5)违反利益的陈述。违反利益的陈述作为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理由在于:人们一般不会作出损害他们自己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书是在合法程序下讯问取得,且是在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完全自愿作出的,该供述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排他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特殊主体制作的供述笔录。法官、检察官制作的被告人以外的人供述笔录,在供述者死亡、精神障碍或身体障碍、下落不明或在国外,在审判准备期间或审判期间不能到庭作证陈述的,或者是供述者在审判准备期间或审判期间作出与以前不同的供述的特别情形下具有可采性。
(7)具有高度可信赖性的文书。公务文书,业务文书或其它具有同等特别可信之文书,都可以采纳为证据。首先,公务文书是指公务人员就其职务上可以证明事项所制作的书面文书,包括户籍本、公证书、房产证、结婚证、判决书等,这些公务文书,虽然属于传闻证据,但一般而言,这些公务文书的可靠性较有保证,无需传唤制作文书的人出庭作证,故容许作为传闻法则之例外。其次,业务文书包括商业帐簿、航海日记、病历以及其它于业务上的日常过程中所制作的书面文书。由于这些文书一般是出于营业、专业等需要而作的记载,虚伪的可能性很低,所以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注释:①刘广三主编《刑事证据法学》2007年6月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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