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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洪碧华(6)
2.农业产业风险大,开发业主难引进。由于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收入低风险大,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有些地方缺少农业经营大户,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农业企业,缺乏租入土地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能力,因此有些农户虽然想把承包田转出,但找不到合适对象。
农业基础设施较薄弱,土地零星分散,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后由业主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或新的政策规定,一些业主不愿承担昂贵的土地开发费用,导致土地集中开发较难,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管理难跟上。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区域、宗地之间差价悬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制约了流转,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常规种植亩收益这一标准。基层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管理难跟上。有些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4.操作不规范,出现纠纷难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影响流转。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三、完善我市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土地流转是一个经济现象,必须符合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特殊市场,两者有着重大区别。所以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总体要求。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明确流转主体,规范流转行为,健全流转机制,优化流转环境,实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明确流转主体的核心是依法明确和充分尊重保障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规范流转行为的重点是要求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健全流转机制的重点是推动形成有利于流转的流转信息搜集发布机制、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流转利益协调保护机制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优化流转环境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流转政策环境、完善流转社会化服务和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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