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洪碧华(7)
(二)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于土地流转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形式,既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又要遵循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产权明晰,农民自愿的原则。中央一再强调,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民是土地流转主体,我们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效果和效率的评价,关键取决于农民是否满意。因此,实践中要进一步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依法明确流转主体,强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
第二,节约集约、积极稳妥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高,经济发展较弱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低。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为代价。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所以,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按照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
第三,坚持用途管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空气和海洋一样,都属于国家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耕地数量不可逆转地要发生减少的趋势。如何控制我国耕地减少的趋势,是保证未来我国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实践中对流转出来的土地如何确保不改变用途,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和能否守住十八亿亩耕地底线,这是衡量土地流转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
(三)具体对策。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和推动土地流转: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会议、宣传告示、发放小册子和政策问答及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与政策,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使大家知法、懂法、用法。要让群众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知晓土地流转程序及操作规程,依法流转、合理流转,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要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良好流转氛围,解除群众思想疑虑,转变观念,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树立土地流转的典型,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放心流转。要加强领导,组织对乡镇干部和农村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有利于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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