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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的调查分析/韩召峰(2)
2009 2908.81 1890.72 65% 680.66 36% 453.77 24% 359.23 19% 207.97 11% — — 189.07 10%


一、执行率偏低的成因

  通过调查发现造成执行率偏低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其表现为
  一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由于目前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立,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将造成判决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三年来,北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666件,在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的只有283件,占整个执行案件的17%,占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比例更少。另外,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没有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判决胜败的法定理由,让其服判息诉,造成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二是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通过调查发现,近两年来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比例下降,强制的力度不断降低。原因是社会要求和谐、稳定,法院要求执行工作要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拟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或对其拘留罚款时,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等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按照法院的要求反过头来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法官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执行程序中追求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公信力。
  三是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限长。三年来北安法院共受理涉及乡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等特殊主体案件42件,执行标的203.75万元。但在法定期间实际执结率为27%,执行到位率为22%。这类案件执行率偏低的原因,首先是地方经济欠发达,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些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其次是法院在区分这些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究竟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是无可供执行财产难度大,无法律根据。再者是执行法院的人、权、物都受制于地方,对涉及这类特殊主体的案件,难免产生畏难心理,动真格时就往后缩。
  四是执行联动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案件执行率偏低主要原因是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协助时要经常面对协助义务人冷言冷语。虽然2006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各地方相继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多个职能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席会制度。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联席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地发挥协助作用。法院执行工作仍然是孤军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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