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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的调查分析/韩召峰(3)
  五是无履行能力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经统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种情形。2008北安法院这类案件占到结案数的21 %,标的额的23 %。客观上造成执行率低下。此类案件一部分是企业资不抵债,且标的大,执行到位率低。另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占执行案件的10%左右,被执行人的自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被执行人服刑改造,无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再者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许多被执行人进城打工,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得到的报酬只能维持生活,无力还债,有的被执行人多年不同地方联系,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六是执行时机不成熟也是执行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履行债务季节性强。一些农民在春天将资金投入到春耕春种中,有的甚至几家联保借款投入,此时法院不宜强制执行。因此这类案件在2-10月份执行率低在情理之中。另外,到了年末为了提高执行结案率,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新的一年重新立案执行。这类案件被执行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有履行能力。

二、解决执行率偏低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多方协作进行互动执行。从执行率偏低的原因可以看出建立多方协作互动的执行工作体制是提高执行率的首选之策。笔者认为执行互动包括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互动,执行与其他部门的互动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1、法院执行与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互动。通过2009年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笔者真正体会到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必须依靠党委依靠政府做坚强的后盾。活动中涉及特殊主体案件政府带头履行,积极督促,坚持救助。从而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积案,体现了政府参与执行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因此要提高执行率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执行率,必须依托党的领导和支持,要坚信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一方面要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把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依靠党委从自身抓起,加大对党员干部干预、阻碍协助执行的监督查处力度。依靠政府出资对涉及特困群体案件的司法救助。
2、坚持与其他部门的互动。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原因不是法院的责任,因为社会监管不力,不规范,不透明,假账多,个人收入不公开等。另外由于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导致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降低其社会信誉度难,而法院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因此,法院必须同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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