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谢维雁(6)
(2)权力的内在平衡。
权力的内在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平衡,二是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关于权力与权力的平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与权力平衡的主导方式。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是由英国的洛克首先提出并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最终完成的,美国的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他们的学说。所谓分权制衡,就是指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法律地位相互平行、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行,在此基础上,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都可运用由本方行使的有关权力对其他两方行使权力的活动作出某种制约,互相牵制,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从而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三权分立并不是唯一的分权模式,实践中,还存在国家权力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的宪政实践〔31〕(299-308页),也即在四种、五种或六种国家权力之间实现平衡。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虽然最近有人指出,“联邦制产生的原因是出于一种联合的需要,强调的是某种程度的权力集中而不是相反”〔32〕(2页),因此,“权力的相对集中才是联邦制的根本目的,分权只是实现民族国家统一的一种手段”〔32〕(3页);但是,笔者认为,联邦制在其实际运作中仍然表现出联邦政府与各州(或加盟共和国,如前苏联)之间权力的分立与平衡的一般特征,尽管并非如传统理论认为的分权与平衡是联邦制的两种价值取向。其实,即使是单一制国家,实行宪政也必定要进行纵向分权,这在单一制国家一般称之为实行地方自治。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不完全是等级节制性的,尽管中央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但是也有平衡机制在起作用。根基坚实的地方自治可以利用其政治平衡力量限制非理性的中央集权”〔33〕(86页)。纵向分权的实质,是赋予地方或州以权力对抗中央或联邦的权力,从而实现纵向的权力平衡。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在人民的代表与全体人民之间就有了一个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民主政治表现出责任政治的属性”〔34〕(4页)。有权力就必然有责任,责任与权力是同一事物之一体的两面〔35〕(265页),任何权力都不能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要实现权力的清正廉洁,就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备的责任制度。制约权力是责任的应有功能,实现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宪政的重要目标之一。察各国宪政实践,责任与权力的平衡主要以如下方式实现:第一,法律赋予一项权力,必然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确立责任法定原则。第二,责任的轻重与权力的大小相适应,有多大的权力就须承担多大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第三,规定严格、高效的程序及时追究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做到责任必究。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责任追究的及时性,既实现了法律的正义,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又能有效阻却权力的违法行使,并真正实现责任与权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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